普法宣传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第99条)

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;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。
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,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。

 

大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综合执勤八队